刑訴法關於作證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不管是哪種案件,證據都是法院最終定案的依據。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在庭審階段,會綜合各種證據還原犯罪真相,其中就包括證人證言。對案件知情的人出庭作證是義務,也是法律要求的。那麼,最新刑訴法關於作證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有關知識。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在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和案件有關的公民度有作證的義務。根據最新刑訴法關於作證方面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要給予適當的保護,確保證人的個人資訊不得洩露。證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是當事人之外的人員。證人出庭發生的相關費用,有法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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