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關於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關於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所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取證。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5、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6、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三、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但需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對於民事案件來講,舉證責任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原告往往在案件中需要承擔最開始的舉證責任,否則的話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於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間,如果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後果的責任。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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