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三者的區別?
一、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三者的區別
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成立未遂的時間條件,前提條件),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特徵:
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具體犯罪的行為,確定是否著手)。
2、犯罪沒有得逞(未遂的形態條件)。
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質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區分犯罪中止)(原因:行為人主觀熟悉錯誤)。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總而言之,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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