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採礦罪由哪些構成
一、破壞性採礦罪由哪些構成
破壞性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礦產資源開採的管理制度及礦產資源保護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用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所謂“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礦產資源開採和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不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致使礦產資源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導致礦產資源被破壞和浪費的後果。典型做法如:只顧眼前利益和區域性利益,採富礦棄貧礦,採大礦棄小礦,採厚礦棄薄礦,採易採礦丟難採礦,等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4、本罪在主觀方面一般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會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後果,還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
二、破壞性採礦罪的量刑有什麼標準
對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破壞性採礦罪的,判刑標準的具體規定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相對於非法採礦而言,破壞性採礦案件在實踐中比較少見,但是對於礦業企業而言,卻是很容易觸犯的罪名。實踐中,即便相關部門已經批覆原則同意變更開採方式的方案,在正式的變更手續未完成前,也不要擅自改變開採方式進行開採。只要未獲得最終的批覆和許可,未取得相關權證,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開採、破壞性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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