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管轄權轉移
一般管轄權轉移都是具有一定的原因的,因為一般案件立案之後,該法院就具有了管轄權,管轄權的轉移是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之後才會發生的,所以需要下級法院進行申請,或者上級法院自己決定。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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