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送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一、管轄權移送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管轄權移送與移送管轄的區別: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管轄權移送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但是由於普通的民事主體對於司法只是並不是十分的瞭解,導致自己即使發現目前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並沒有管轄的權利,也不能依照流程進行管轄權的移送,故而建議其在提出請求之前,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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