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的轉移是職能管轄嗎
一、管轄權的轉移是職能管轄嗎?
管轄權的轉移不是職能管轄,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管轄權轉移具備主要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二、職能管轄是什麼意思?
職能管轄又稱“部門管轄”、“立案管轄”。司法機關按職能劃分對刑事案件的分工。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分工為: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貪汙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査。民事訴訟中只有審判管轄,沒有職能管轄。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職能管轄,還有級別管轄等這些法律詞彙代表的含義完全是不一樣的,職能管轄的話就像是公安機關只有權力負責調查,法院具備審判的權力,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到了哪個環節就該哪個部門負責相應的工作,司法部門之間會自行移交案件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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