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1、二者性質不同。
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訴訟時效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
4、二者的期間有無變化不同。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5、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概念不甚瞭解,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稱之為“行政訴訟時效”或“起訴時效”,將其等同於民事訴訟時效,造成了二者在適用範圍上的混亂,此時我們是應當在日常生活中民事訴訟法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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