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迴避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的迴避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程式中迴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 1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 2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 1 )未經批准 ,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 4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 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 5 )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式的審判。
二、民事訴訟適用迴避的物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因此,民事訴訟中適用迴避的物件就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迴避制度,指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有法律規定的不宜參加審理的情形時,退出對某一案件審理或與審理有關的活動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章對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設立迴避制度,能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通過迴避制度,能把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情形的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排除出審判的過程,以消除當事人的疑慮,保證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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