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相關人員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它能夠保障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必要的公正性,而不使審判人員傾向其中任何一方。迴避制度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及迴避程式等內容,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下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
一、迴避制度的概念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式等內容組成。
二、迴避物件
迴避的物件與情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迴避適用的物件,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以迴避: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三、迴避的方式
迴避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自行迴避。即有關人員遇有法定應迴避的情形時,可以自己提出迴避申請。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具體程式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四、迴避的注意事項
迴避申請的處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迴避制度本身就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的公平性,因此在審理時,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請或是非當事人提出申請,具體結果也因提出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總之當我們遇到應當迴避的情況時,應當儘快提出迴避申請,以避免案件審理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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