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師的迴避規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一、法官和律師的迴避規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的條件: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三、決定審判人員迴避的許可權: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四、作出迴避決定及複議決定的時限: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五、當事人應在什麼時候提出迴避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迴避就是屬於在案件開庭的時候需要一些與案件有關係的人進行迴避,這也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性,但在要求迴避的時候也是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迴避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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