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司法行政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1、辦案人員本身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他自己雖不是當事人,但是本案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辦案人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本案的處理可能涉及他們的某些利益。
3、辦案人員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辦案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5、辦案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在特定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應該懂得主動迴避,如果不主動迴避,反而會給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中一方落下話柄,而且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司法行政人員迴避的權利,如果說工作人員沒有迴避,有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遞交書面申請書,讓當事人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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