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無證預售房產,法院如何裁判?
【導讀】
開發商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行對外銷售,到期又不能向購房者交付房屋,購房者石某為此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8月16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濮陽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原告石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10萬元及利息,並賠償10萬元。
【案例介紹】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30日,被告濮陽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未取得開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與原告石某簽訂售房協議一份,協議主要約定:被告售原告住房一套,房款分期支付;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當月29日、30日石某二次預付被告房款10萬元。2008年,房屋建成峻工,但預售許可證明始終未取得。原告催促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反以房產升值為由讓原告增加房款,雙方形成糾紛。石某遂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並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如不能交付房屋,要求被告退還房款10萬元及利息,並支付1倍即10萬元賠償金及房屋差價款。而開發商則辯稱石某增加房款始能交付房屋。
案件結果:
預售房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始得銷售。被告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被告在明知應辦理預售許可證明始得銷售的情況下,與石某簽訂售房協議,且在簽訂購房協議時沒有將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告知原告,故應當認定被告有隱瞞該事實的故意,對由此給原告石某造成的損失,依法負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出於對被告的專業信賴而與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對合同無效的後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合同責任。故對本案合同責任,由被告全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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