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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上訴可以追加被告嗎

一、民事糾紛上訴可以追加被告嗎?

民事糾紛上訴可以追加被告嗎

民事糾紛上訴可以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7、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二、民事案件原告申請追加被告的條件是什麼?

1、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係、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人。不具備該條件,不得追加為被告。如以個人合夥為被告的訴訟,全體合夥人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產生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互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對於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得允許。

2、追加的被告必須明確。

法律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在訴訟中追加被告也必須明確。被告明確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認其存在。法律上承認是指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經過了有關部門的登記,或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即承認的其他組織,自然人應當有戶籍登記。法律上的存在是進行訴訟的必要前提。對於已終止或未經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應當以其行為人為訴訟主體。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確切的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能夠送達訴訟文書。法律上的不存在與沒有詳細住址,或雖有詳細住址但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法律上存在的當事人可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但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不可以公告送達,也就不能追加為被告。

3、追加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

為防止錯誤地追加被告,不論法院依職權還是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都應有基本證據證明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二是要證明被告的存在,並提供詳細情況,不得只憑當事人的陳述或請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前,必須根據卷宗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追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時,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及卷宗材料進行審查,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兩個問題的,還應當要求申請人繼續提供證據,仍不能提供證據的,駁回。

事實上,在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有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一般都會依職權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當然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二審時提出來追加被告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會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參加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