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事糾紛當中有很多追加被告的情形,其實這也是在案件訴訟的過程當中發現侵權物件不止一個的狀況下,但是大家不要侷限性的認為追加被告就是隻有原告方才有的一種權利,有的時候被告可能也是因為其他人的慫恿才做出了當前的某些侵權行為。所以下面本站小編要給大家普及的一個法律知識就是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追加被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因為追加被告是原告和被告都有的一種權利,但無論是原告追加被告或者是被告人提出來的這種訴訟請求的話都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的。尤其是在兩個人以上共同造成的侵權責,或者有連帶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狀況下,被告方也要在民事訴訟中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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