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民事訴訟可以上訴嗎?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民事訴訟上訴的主體是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上訴的主體即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一般而言,上訴的主體主要是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
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
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訴權依法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人作為當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訴權;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的,由他們的主要負責人行使上訴權。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實行兩審制,對一審結果不服的,當事人自然可以上訴,這裡有時效限制。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後十五天內提請上訴,二審法院會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案件。上訴的主體有原告、被告、民事訴訟第三人等。自己不方便上訴的,可以委託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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