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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司法解釋

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司法解釋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司法解釋。我們都知道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明白在最近竊取公民個人資訊是極大的危害了公民的權益個和社會穩定和發展。那麼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司法解釋內容有什麼?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資訊保安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單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八條 設立用於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第十一條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後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資訊的條數不重複計算。

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資訊的,公民個人資訊的條數累計計算。

對批量公民個人資訊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資訊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了,其中對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確定了非法提供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同時,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量刑標準上,也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說明。相信在司法解釋的出臺後,有關部門可以更加有力的打擊相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