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
隨著現代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許多不法分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也時常發生,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此也是加大了打擊力度,可是還是未能全部杜絕或消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也作出了詳細說明。下面,小編就將為您提供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內容。
一、根據《刑法》的規定,相關條款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公民個人資訊
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實名註冊的手機號碼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三、非法手段則應該: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關於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包括對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範圍,非法手段的認定方式,以及相對應的法律懲罰。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法化,順應了資訊時代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需要,體現了刑法關注民生和反映社會實際需要的導向,有利於提高公民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意識。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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