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前置起訴的範疇和條件是什麼?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共有6種情況需要複議前置,散見於《海關法》、《國家安全法》、《商標法》、《專利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之中。
其中涉及到稅收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條文規定上,《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中的字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在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後可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看出只有納稅上發生爭議時才屬於複議前置的範疇,那麼何為納稅爭議,《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有規定,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這些爭議可總結為12個字“徵不徵、怎麼徵、徵多少、對誰徵”,行政相對人只有對這些爭議不服才需要複議前置,像稅務機關的其他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行為、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如果行政相對人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既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受《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複議前置規定的限制。
綜上所述,稅收上發生爭議才屬於複議前置的範疇,而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徵稅相關內容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應當先選擇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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