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複議前置法律規定的情形包括什麼?
複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三種,如下: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還有:工傷保險案件;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價格處罰案件;審計決定案件;商標專利案件等。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納稅人對稅收不服的話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因此,納稅人如果要進行行政議是必須先到更高的政府複議,如果還是不能解決下來的話就才可能向最主人民法院起訴,因此,行政複議還是要根據法律程式走的。
稅務繳納是我國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要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繳納的時候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更好的維護我國的稅收的金額以及社會秩序的發展穩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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