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稅收復議前置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行政稅收復議前置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
二、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行政稅收復議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處理,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只有先申請等獲得受理了之後才能依法的處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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