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的形式是什麼?
一、稅收復議的形式是什麼?
稅收復議的形式是向稅務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程式發生的申請檔案。申請複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複議申請就不被受理。
申請人應是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稅收行政複議格式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二、稅收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稅收復議的期限是六十天的時間,也就是說可以在對稅收有異議的六十天之內向稅收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的,超過六十天的時間之後就不能夠再申請稅收復議了的,因為已經超過期限了;同時稅收復議與行政訴訟是有一定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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