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包括哪些範圍
目前國家專門的將國稅和地稅進行合併就是針對國家稅務部門的一次大的改革了,不僅節省了納稅人中間特別多的繁文縟節,對於整治稅務部門內部的風氣也是有非常積極的作用的。過去幾年間,提起稅務行政複議的案例非常的多,可是大多數的民眾可能還真的就不知道稅務行政複議包括哪些範圍?
稅務行政複議包括哪些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由此大家就可以看出,我們可以對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是非常的廣泛的,包括無緣無故的就加收納稅人的滯納金,沒有合法的憑證卻作出了徵收稅款,不給我們出具納稅憑證,還有一些其他的不符合國家稅收法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都要找到稅務機關確切的行政違法的證據,這樣才能避免我們徒勞無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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