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議中稅收訴訟與複議關係是什麼?
一、稅務爭議稅收訴訟與複議關係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稅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 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三) 對稅務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
綜上所述,依法納稅是每個人都要遵守的法定義務,如果個人或者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稅務機關查處後可以對偷稅漏稅者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當事人不服處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對於因徵稅問題產生的爭議,行政訴訟之前必須經過行政複議,但是對於非因徵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當事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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