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補助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確認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是《條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原則。第五章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4類,即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補償待遇和死亡補償待遇。從待遇構成和支付渠道來看,充分體現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應足額保障工傷職工的檢查診斷、治療、住院、交通、伙食補助等費用;傷情穩定以後,經過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一次性和長期性的經濟補償;因工死亡的,應向其直系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促進職業康復。《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款關於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支付規定,第三十條關於人工肢體、器官等輔助器具的規定,體現了注重提高工傷職工的生活質量,通過康復訓練恢復其機體功能和勞動能力的原則。
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遭受工傷後發生的救治費用和經濟補償費用,絕大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從而形成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此外,還有“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和“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並且向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者的供養親屬支付長期撫卹金。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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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認定工傷後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一、勞動者認定工傷後合同到期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1-4級傷殘),勞動關係不得解除、不得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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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只交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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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險申報期限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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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童工受傷屬於工傷
一、根據規定童工受傷屬於工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由於童工不算是勞動者,所以僱用童工發生人身損害的,不屬於工傷,由僱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