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從程式上說,涉外仲裁案件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章有關仲裁的規定。從實體上說,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由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在一般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案中,經常適用《民法典》、《聯 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並適當參照適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某些國際上通用的行業慣例。在中外合作合資經營等糾紛爭議案中,經常適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在海事爭議案中一般適用國際海事慣例。雖然我國沒有參加關於提單運輸的《海牙規則》、碰撞公約和救助公約,但這些規則和公約的原則在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也是經常適用的。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主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尊重當事人的法律選擇,是當今國際商事仲裁普遍承認和採用的解決國際商事和海事爭議的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我國涉外仲裁也不例外。我國民法典也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所以,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或仲裁過程中選擇受哪國法律管轄,根據某國法律解釋等等。
2、與合同最密切聯絡的原則。有時當事人並不願意在合同中約定別國的法律,因為他擔心不瞭解別國法律會對自己產生不利。所以在很多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或爭議發生後有對法律做出選擇,需要仲裁庭來確定適用的法律。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應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絡,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許多
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我國法律在對某些特別的經濟關係有具體規定時,必須適用這些規定。如民法典規定,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這類法律關係的特點是,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是根據中國法律來規範調整的。所以這類仲裁案件,仲裁庭在仲裁時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然,如果所適用的中國法與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條約有牴觸,則應適用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的有關規定。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所在國均加入了某—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國家的國民,即自然人和法人均應履行公約、條約或協定。他們之間如果發生了爭議並提交仲裁,仲裁庭將適用他們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或雙邊協定。例如,凡是加入《聯 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國家,在與其它成員國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未約定適用法時,將自動適用該公約的規定。
對於涉外仲裁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具體還是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說如果是中外合作的企業糾紛,那麼會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涉外仲裁案件在我國最常涉及到的法律就是《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但根據實際情況還會涉及我國其他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國際上的法律條款,比如在有關海事的涉外仲裁案件中,就會適用許多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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