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涉外仲裁裁決有哪些規定?
對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決。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仲裁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決中,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除非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均不影響裁決書效力。裁決書應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裁決作出的日期即為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 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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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涉外仲裁裁決如何處理
1、申請撤銷。2、申請不予執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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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仲裁裁決與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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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訴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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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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