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區別有哪些方面?
一、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區別有哪些方面?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
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
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
二、涉外仲裁的特點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綜上所述,涉外仲裁作為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法律制度,與國內仲裁機構針對本國當事人之間的紛爭進行的仲裁,在進行仲裁機構選定、仲裁規則確定、以及仲裁裁決是否終局等存在明顯的差異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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