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指什麼?
一、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絡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絡,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
二、涉外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一是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專案;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綜上所述,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就是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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