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民事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申請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組成。
(三)開庭和裁決。
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調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調解,是指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也可按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民事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有關民事仲裁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民事事項本身而定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來提出仲裁事項,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律師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適用來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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