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在海洋貿易不發達的從前,承運人經常面臨貨物丟失或者破損的風險,畢竟海上風大浪急,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為了減輕承運人的賠償壓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應運而生。我國海商法對此也有專門章節,那麼,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下面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告訴大家。
一、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4、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可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採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以上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二、海事責任限制賠償如何計算?
1、一般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中對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的計算和對非人身傷亡賠償責任即財產損失的計算應分別進行,當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並列,從非人身傷亡賠償的責任限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在不影響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裝置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較一般非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優先受償。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2、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制
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但這一限額不適用於我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
由此可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使用條件和範圍,不是承運人所有請求都可以。像因為貨物延遲交付導致的賠償請求、船隻發生碰撞對港口等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等。這些才是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另外,我國還成立了賠償基金,當承運人無力支付賠償款的時候,賠償基金可以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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