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有哪些?
大家在看新聞的時候都看到某某海域出現海事海商糾紛然後訴諸法院的案件,很多人對海事海商糾紛案件都是不甚瞭解,不知道什麼型別的糾紛才能算是海事海商糾紛,甚至有人覺得只要是在海上發生的就屬於海事海商糾紛,這是真的嗎?
一、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有哪些?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樑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船舶排放、洩漏、傾倒油類、汙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汙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運、生產、作業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業、建設,造成水域汙染、灘塗汙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業損害捕撈、養殖設施、水產養殖物的賠償糾紛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殘骸、廢棄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臨時或者永久性設施、裝置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進行航運、作業,或者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和船舶物料、備品糾紛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事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海事糾紛產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難事故的肇事者或責任人不願承擔自己的責任,其主要表現為五種情況:
1、海事活動中產生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給雙方造成了損失,雙方當時人均有責任,但雙方都不願承擔自己的責任,或者其中一方不願承擔責任或僅承擔小於應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從而引起的海事爭議。
2、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僅給一方造成了損失,但雙方當事人都有責任,本應由雙方按比例承擔,但無損失的一方不願承擔引起的爭議。
3、由於一方的責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一方拒不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從而引起了雙方的爭議。
4、由於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有關當事人的損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責的問題上雙方產生的爭議。
5、由於非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海事糾紛,雙方均不應承擔責任。
從法理上分析,海事爭議主要表現為物權和債權之爭。物權之爭主要體現在船舶、貨物的所有權問題上;債權之爭主要體現在合同和侵權行為問題上。
綜上所述,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的判定並不是說只要是在海上發生的糾紛就屬於海事海商糾紛,海商海事糾紛案件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認定,不滿足條件的仍然以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來算。如果無法判定,可以對照小編所列舉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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