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流程
協議離婚當中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並不是一定要經過公證後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簽字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只不過針對一些涉及財產比較多的,當事人之間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才會選擇進行公證,加強原先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那麼離婚協議公證流程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離婚協議公證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二、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這樣看來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不是很大,沒有太多必要性。但是如果當事人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選擇將離婚協議公證。
三、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進行離婚協議公證時具體的流程,同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提供一些材料。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向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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