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期間加班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國慶期間加班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根據規定,10月1日-3日為國慶節法定假期,加班須另行支付三倍日加班工資。10月4日-7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另支付雙倍日工資。
2、加班工資以21.75天為平均每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國慶節的加班工資:
10月1日-3日三倍工資,共3天。
10月4日-7日二倍工資,共4天。
加班工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國慶加班可以拒絕嗎
從法律規定來講,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特殊情況下,公司無需與勞動者協商。無需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延長工作時間情形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綜上所述,國慶節有3天是屬於法定的節假日,如果是在國慶節加班,至少要支付百分之300的工資待遇,就是說國慶節7天,有3天是屬於法定的節假日,其他的屬於正常休息日,正常休息日加班要支付百分之200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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