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加班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違法加班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用人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強制加班,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違反前述規定強制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則屬於強制加班。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強制加班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強制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總的來說,員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加班和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幾個關鍵問題需要注意。為了按時支付加班費,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正常離職但不履行賠償義務,勞動者可能完全無法承受如此高強度的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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