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怎麼賠償?
一、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怎麼賠償?
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屬於違法辭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
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開除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如何合法開除試用期員工?
1、對試用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鑑定並儲存書面鑑定意見。
在有了錄用條件的情況下,還要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這就促使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試用期間的考核鑑定制度。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鑑定制度,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運用專人帶班、集中培訓、組織筆試、對日常績效與表現記錄等形式,對新進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和鑑定,以瞭解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對有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間的考核和鑑定結果,就可以作為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2、採取書面形式向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說明理由並儲存簽收字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裡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勞動者的法治水平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如果在遇到了與用人單位發生衝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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