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哪些人員組成?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那些人員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
2、企業代表
3、企業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
勞動爭議調解步驟如下:
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燒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綜上所述,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人員是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的,這分別代表了三個不同的群體。這種人員的組成可以儘量使調解的過程做到公平公正,達到調節的預期目的,平息雙方之間的矛盾。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都應該執行。以上就是本站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哪些人員組成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問題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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