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自收到調解申請書的多久內達成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自收到調解申請書的多久內達成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發生勞動爭議哪些組織可以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勞動調解的程式是怎樣的?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所在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後,應當進行調查研究,查閱有關材料和憑證,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向當事人雙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促使爭議問題儘快協商解決。
3、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召開調解會議進行調解。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會。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
4、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屬仲裁委員會管理範圍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省、市、縣(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應當將該案的全部材料、調解意見送交仲裁委員會。
綜上所述,發生勞動爭議後,職工可以有多種方式維權,其中調解是比較有效的。職工可以找工會、人民調解組織等申請條件。相關組織接到申請後應該在15日內促成調解。超過時限未處理的,職工可以走仲裁程式,準備證據材料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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