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怎麼規定的?
公司無法對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進行舉證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稅前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需要遞交書面申請。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稅前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存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如何降低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在決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要慎之又慎,《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規範管理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要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
2、建議用人單位與專業律師合作,聘請專業律師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幫助企業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為企業規範用工提供法律指導,這樣對企業的穩定發展會大有幫助。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如果沒有正當和合理的有效理由,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都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定金額的勞動賠償金作為辭退福利進行發放。勞動者為了防範被辭退風險,要遵守法律和單位工作制度和規範,遇到被辭退情形時要用法律來作為維護權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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