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自願加班但不想加班,可以拒絕嗎?
一、簽了自願加班但不想加班,可以拒絕嗎
勞動者簽了自願加班協議後,又不想加班的,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因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進行協商,三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此勞動者簽了自願加班的協議,應當屬於同意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同意加班的,但勞動者在簽了協議後,又不願意加班的,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的。勞動者在加班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的情形
用人單位要求加班的,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勞動者不同意的,不得延長加班時間,但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勞動者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不同意的,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簽了自願加班的協議,視為同意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在同意之後,又不願意的,是不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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