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後員工懷孕應如何處理?
一、公司辭退員工後員工懷孕應如何處理?
需要根據單位辭退員工的原因以及在辭退時是否知道員工處於孕期。如果用人單位知道員工處於孕期仍然以非勞動者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與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如果是因為員工過錯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存在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形的,不管員工是否處於孕期,用人單位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國法律如何保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四、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也是要在不違法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對於公司在辭退了之後而員工懷孕的那麼作為用人單位就要及時的作出救濟的措施,但前提也是在工作的期間之內懷孕的,所以,公司對於此情況的處理也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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