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起訴是正確的嗎
勞動者往往缺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相關知識,在遇到勞動爭議問題,迫於壓力,往往走極端。勞動者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勞動爭議問題中,應該走怎樣的程式,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起訴的原因是什麼,本文就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起訴的相關知識做簡單概述。詳情請諮詢本站。
勞動爭議應該先仲裁後起訴
《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保障監察程式。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援,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設定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式。
《勞動法》對仲裁和訴訟的規定
第十一條 勞教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處理缺乏經驗和相關法律知識,往往用極端的方式處理,出於對經濟方面,以及效率方面的考慮,勞動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起訴的程式。為的是廣大勞動者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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