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社保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的依據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審理社保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的依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社保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的依據是《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為: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訴訟的審理程式是什麼?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用工繳納社會保險,將面臨以下後果。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賠償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被行政機關處罰。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勞動爭議案件當中,並不是只有社保引發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勞動合同履行過程當中發生的其他糾紛,人民法院也是可以直接受理的。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這種做法,最好還是先到當地的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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