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很多人問這樣的問題,其實,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內容規定,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下面,隨本站小編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處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經仲裁委員會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說,一般說來,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只是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爭議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由處理該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延伸補充: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綜上可知,在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一般都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只是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爭議案件。因此,可以這麼說,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式。如果你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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