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由眾多的條款構成的,而這些條款都是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充分協商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上面簽字之前,需要當事人就相關內容作出約定,那麼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勞動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型別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祕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被侵佔或洩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
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都是關係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因此在進行勞動合同約定之前,最好是瞭解清楚勞動合同要約定哪些內容,然後看看有什麼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這樣才能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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