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一般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的,在應聘一些崗位的時候,都是會有欽定合同的時候的,因為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很多人都很關注。關於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
先解除勞動合同後續籤,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屬於續簽,屬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指連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中間無中斷的情況。
企業採用先解除勞動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怎麼樣的?簽訂解除合同之後,雙方就沒有了勞動合同的關係了,解除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單方解除合同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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