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高管被辭退的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高管被辭退的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這種情況要看公司給付的月工資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雙倍支付,還可以要求賠償相關的社保金。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麼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麼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託運人徵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並付給託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託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他要麼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麼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後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後,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高管的話,給付補償金就有所區別,高管的月工資是當地人均月工資的三倍,就按三倍的工資支付,最多支付的期限不能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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