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未意識到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所以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果已經到期,而勞動事實關係還在繼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也就是一個月之內,繼續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肯定是屬於違法的,是侵犯到了勞動者權益的,必須要給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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