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如果患病的話,則此時可以向用人單位請病假,而對應的其實也就是法律上面的醫療期。如果勞動者病情比較嚴重的話,則一般請假時間就比較長,這與對工作就有一定的影響,此時單位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是法律不允許的。所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該如何維權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1、生病期間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7條規則支付賠償金(每服務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函[1996]40號)
一、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第3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結合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原則上患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的,但也存在特殊的情況,就是當勞動者在醫療期滿之後,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同時也無法勝任新工作的,則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卻需要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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