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一、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二、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哪些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合同?
從實體上看,為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行使非過錯性解除權或進行經濟性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綜上所述,工會是國有企業中設立的重要監督組織,由工人組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享有的權利是提出建議,對企業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糾正。如果企業違法解除合同導致工人利益受損的,工人可以找工會表達自己的訴求,工會出面和企業方面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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